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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富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眉山科创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4民初65号

原告:四川富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雷丽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萍,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燕,执行董事。

被告:眉山科创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红波,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富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眉山科创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富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四川富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李东

审判员陈晓华

审判员孙春红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宋鸿杰

裁判日期 2018-11-05
发布日期 202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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