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云南解化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海通恒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南解化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通恒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全部应付租金人民币203,453,457.49元。 二、对原告海通恒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9,221.26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被告云南解化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