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杨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陕西杨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截止到2019年4月30日的利息为69451.80元,2019年5月1日起的利息以本金4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9.35‰上浮30%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并支付律师代理费9000元。 二、驳回原告陕西杨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4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陕西杨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9元,由被告***负担44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