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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宣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山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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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宣威市丽荣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宣威市农村信借款本金3409000元,计至2020年3月21日的利息433425.96元,以上合计3842425.96元,以及自2020年3月22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利随本清)。

二、被告宣威市裕华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539元,由被告宣威市裕华商贸有限公司、***、***、***、***、宣威市丽荣商贸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20-9-2
发布日期 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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