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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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鸿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银川真立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银川真立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20万元,利息28422元(计算至2018年10月28日),2018年10月28日以后的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年利率4.75%为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陕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67元,由原告银川真立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589元,被告***、陕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5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