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西河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曲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西河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68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如下:1、借期内利息:借款本金97900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20日起按月利率9‰计算至2017年1月14日止,以借款本金968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5日起按月利率9‰计算至2017年3月19日止。2、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96800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20日起以在月利率9‰的基础上加收30%的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已付利息8417.18元从以上利息中扣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给付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