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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振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奎屯百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疆振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奎屯百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款334,052元、违约金9148.45元,赔偿邮寄送达费129元,合计343,329.45元;

二、驳回原告奎屯百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34元,由原告奎屯百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484元,被告新疆振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发布日期 202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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