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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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奎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86,752.14元、鉴定费19,860元,合计206,612.14元; 二、被告新疆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96元,减半收取3348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1425元,被告***、新疆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23元(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