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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北新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新疆中科大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青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601民初910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新疆北新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新疆中科大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20960元及违约金453571元(违约金计算至2017年3月31日,之后的违约金以252096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计算至货款付清时止);

三、驳回被上诉人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888元,公告费520元,邮寄送达费177.6元,鉴定费17800元,合计49385.6元,被上诉人中建西部公司负担1385.6元,上诉人北新岩土公司、被上诉人中科大德公司负担48000元;二审案件30888元,邮寄送达费177.6元,公告费900元,鉴定费18000元(中建西部公司交纳,其余费用为北新岩土公司交纳),合计49965.6元,上诉人北新岩土公司、被上诉人中科大德公司负担49000元,被上诉人中建西部公司负担965.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1-09
发布日期 2020-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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