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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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方黑芝麻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物美超市有限公司 宁夏物美超市有限公司森林公园店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物美超市有限公司森林公园店、宁夏物美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购物款467.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负担20元,被告宁夏物美超市有限公司森林公园店、宁夏物美超市有限公司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