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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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北支行借款本金99999.66元及计算至2020年7月20日止的利息15792.01元,并支付以实际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7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案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利率标准加收罚息、复利后的最高利率以年利率24%为限)。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6元,减半收取计1308元,由被告***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1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