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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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双玉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银川市金凤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宁夏威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被告宁夏威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双玉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715342.1元、违约金743068元,合计4458410.1元; 驳回原告宁夏双玉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529元,原告宁夏双玉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8560元,被告***、被告宁夏威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9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