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莞市莞城物业管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1971民初286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二、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1971民初2869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拆除位于东莞市莞城区******戙船澳停车场、洗车场内加建的建筑物[1.红色保安亭;2.保安亭对面三面墙;3.保安亭旁二层水泥房;4.铁棚浇注水泥平房;5.无顶铁棚浇注水泥框架;6.红色保安亭(无顶铁棚浇注水泥框架旁);7.框架水泥墙;8.无顶水泥平房框架;9.黄色带屋顶水泥房;10.二层联排水泥房;11.二层半水泥房(入口保安亭旁);12.入口处红色保安亭],并向东莞市莞城物业管理公司返还东莞市莞城区******戙船澳停车场、洗车场。 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向东莞市莞城物业管理公司按每月21668.68元支付自2018年5月1日至实际返还场地之日止的场地占用费。 五、驳回东莞市莞城物业管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受理费2813.55元,已由东莞市莞城物业管理公司预交,由***负担。本案二审受理费2813.56元,由东莞市莞城物业管理公司已预缴,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