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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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江西常鑫仓储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江西常鑫仓储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质押保证金人民币350000元; 二、限被告江西常鑫仓储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以3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3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三、限被告江西常鑫仓储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已承担的诉讼费5400元; 四、原告***已向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交纳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由被告江西常鑫仓储管理有限公司承担,限被告江西常鑫仓储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五、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29元,保全费2597元,合计10126元由被告江西常鑫仓储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按照规定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