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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修理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老船长航运有限公司、被告福建诚兴燃料油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修理工程款人民币900038.04元及利息(以人民币900038.0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9月1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青岛老船长航运有限公司、被告福建诚兴燃料油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人民币820元、检验费人民币30000元。 三、对原告上海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青岛老船长航运有限公司、被告福建诚兴燃料油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197.90元,由原告上海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25.44元,被告青岛老船长航运有限公司、被告福建诚兴燃料油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3072.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