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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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九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海油气(泰州)石化有限公司 江苏经纬工程投资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林市九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中海油(泰州)石化一体化项目原油罐区(5000立方米双盘浮顶原油罐)项目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工程款3710633.2元及利息(以3710633.2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上述未付工程款本息中在1988942.49元的本息限额范围内连带向原告***偿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24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50000元,合计93240元,原告***负担5220元,被告吉林市九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8020元(原告已交纳,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加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