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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青岛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南邦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滨州市海旺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109,310.42元及利息(1、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以23,409,442.29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8月9日;以17,409,442.29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0日计算至2018年12月1日;以15,409,310.42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日计算至2019年2月18日;以13,109,310.42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9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以13,109,310.42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付款日); 二、被告滨州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济南邦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欠付原告滨州市海旺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承担补充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滨州市海旺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553元,由原告滨州市海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4399元,由被告济南邦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031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济南邦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7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