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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被告(反诉原告)***支付工程款2492278.10元。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以2492278.10元为计算基数,原告(反诉被告)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被告(反诉原告)***支付从2015年6月1日起到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期止的同期同类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此款与本判决第一项同时付清; 三、被告(反诉原告)***在收到本判决确定的款项后立即向原告(反诉被告)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牡丹江市御景园小区29#楼内业施工资料(详见判决后附表);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23400元,由本院退还给被告(反诉原告)***4835.35元,余款18564.6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