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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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衡国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蓝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万衡国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蓝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121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12月30日起至拖欠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北京万衡国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蓝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2181元; 三、驳回原告河北蓝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4元,保全费1091元,由被告北京万衡国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裕宁街77号石家庄市,邮编:05000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