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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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无为全宸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新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无为全宸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质保金35806.7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工程款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6月26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新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无为全宸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8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40元,由被告安徽新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负担700元,被告无为全宸建设有限公司负担7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9-22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