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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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聚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霍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聚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796800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聚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是收取73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05元,由被告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388元,由原告江苏聚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9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4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