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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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蓝安贸易有限公司 湖北渝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郧县楚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十堰蓝安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郧县楚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5000元,并以借款本金60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2019年10月18日止按年利率9.72%计付利息,自2019年10月19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58%计付逾期利息; 二、被告湖北渝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胜捷工贸有限公司、***、胡奇乐、***、***、程蓝宇对本上述第一项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郧县楚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6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32元,由被告十堰蓝安贸易有限公司、湖北渝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胜捷工贸有限公司、***、胡奇乐、***、***、程蓝宇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判决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11-9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