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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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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
法院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安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通用机械》杂志上刊登其与原告安德里茨(中国)有限公司不具有关联性且已变更企业名称的声明,以消除影响;

二、被告江苏安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安德里茨(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10000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费2400元,合计112400元;

三、驳回原告安德里茨(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3700元,由原告负担12145元,被告负担1555元。(被告负担的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之内退还给原告,被告于履行判决时直接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6
发布日期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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