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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8)黔0115民初618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变更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8)黔0115民初618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内五日向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支付垫付的赔偿款人民币111380.5元; 三、变更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8)黔0115民初618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贵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支付垫付的赔偿款48571.5元; 四、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46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负担1216,由贵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40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负担1908元,由贵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3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