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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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坑支行 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本金18413.05元,并应以逾期透支本金为基数,从合同约定的每期透支本金逾期偿还之日起至实际还清逾期透支本金之日止按《福建省农村信用社福万通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利息、违约金(但合计不得超过以尚欠本金18413.05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还清逾期透支本金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的金额); 二、驳回原告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