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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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华科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金华市诚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金华华科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市诚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98226元,并支付利息27165.1元(利息已按年利率4.75%自2018年7月11日计算至2019年12月10日,此后仍按该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52元,减半收取计402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