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绍兴绿苑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603执3545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603民初38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绍兴绿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世同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申请标的126615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341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韩世同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韩世同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2020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人绍兴绿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世同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韩世同应支付申请人绍兴绿苑建材有限公司欠款126615元,被执行人于2020年11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8000元,直至款付清止。二、如前任一期均未逾期按时支付,申请人同意在最后一期扣款15000元,并再自行协商应支付利息。不按时付款,则仍按照判决书执行,款由被执行人直接支付申请人。三、本案受理费、执行费341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鉴于本案和解履行期限为14个月,系和解长期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和解长期履行结案方式的要求,现对(2020)浙0603执3545号案作终结执行处理。 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