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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河北安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000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39695.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2元,减半收取137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17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