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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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5民初9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沈林珠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市博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8486.97元; 二、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5民初9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沈林珠凤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市博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共维修金3464元; 四、驳回厦门市博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91元,减半收取95.50元,由厦门市博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6元,沈林珠凤负担49.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1元,由厦门市博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2元,沈林珠凤负担9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7-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