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天脉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环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两江新区星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重庆环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资金10000000元; 二、重庆环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资金占用费(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7月26日起计算至代偿资金本息清偿之日止); 三、重庆环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00元。 四、望扬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天脉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两江新区星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和***以其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开大道1222号XXXX的房屋,***以其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1896号金城国际1幢XXXX的房屋,***以其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福红路56号XXXX房屋,***以其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云杉南路17号大众·御湖苑XXXX的房屋和位于重庆市渝中区菜袁路107号XXXX#(跃层)的房屋,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中的债务分别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六、***、***、***、***在第一、二、三项诉讼请求所述债务范围内,对各自提供的抵押物价值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望扬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重庆市两江新区星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价值1500万元(占比约4.43%)的股权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中的债务承担权利质押担保责任。 八、反诉被告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办理位于重庆北部新区经开园金开大道1222号XXXX的两套房屋的解除抵押登记的手续。 九、驳回本诉原告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83840元,由被告重庆环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望扬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天脉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两江新区星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被告(反诉原告)***共同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重庆环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天脉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两江新区星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被告(反诉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被告望扬集团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