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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上海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台州市运来海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152258.51元及利息损失(自2017年3月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对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被告台州市运来海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0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负担人民币391.28元,被告台州市运来海运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313.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9-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