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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及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桂C×××××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 二、查封及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桂C×××××五菱牌汽车一辆; 三、查封、扣押上述车辆的期限为二年。在查封、扣押期间内,不得转移上述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扣押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6-17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