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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平潭综合实验区顺锦海运有限公司、福建百富洋新海国际航运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连带支付货损赔偿款586744.7元及其自2017年12月7日起至生效判决指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03元,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负担1605.4元,由被告平潭综合实验区顺锦海运有限公司、福建百富洋新海国际航运有限公司连带负担909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0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