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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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克拉玛依盛达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克拉玛依盛达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1851869元; 二、被告克拉玛依盛达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2月24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资金占用利息201390元; 三、被告克拉玛依盛达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185186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向原告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期间资金占用利息; 四、被告克拉玛依盛达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 上述一、二、四项合计205825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33.04元,由被告克拉玛依盛达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