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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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云浮云安供电局 云浮市笔架山泉饮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云浮市笔架山泉饮品有限公司欠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云浮云安供电局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7月3日的电费4258.18元,限被告云浮市笔架山泉饮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给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云浮云安供电局; 被告云浮市笔架山泉饮品有限公司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179.47元(暂计至2020年7月8日止)及从2020年7月9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以4258.18元为基数按每日3‰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给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云浮云安供电局,限被告云浮市笔架山泉饮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给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云浮云安供电局; 驳回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云浮云安供电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8元(该款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云浮云安供电局已预交),由被告云浮市笔架山泉饮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