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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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天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陕县懋霖电器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三门峡天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汪楷博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6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汪楷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57元,由被告三门峡天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