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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车上人员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375元; 二、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在商业险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425.08元【(157125.25元-5375元)*30%-被告大家保险垫付的371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4769.62元【(157125.25元-5375元)*70%-被告***垫付的11455.56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9元,由被告***负担92元、被告***负担1099元,原告负担4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