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新宸医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重庆旭佳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新宸医院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签订的《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长寿医疗区项目接待中心装修改造工程中央空调设备采购合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解除。 二、被告重庆新宸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旭佳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货款616150元。 三、被告重庆新宸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旭佳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该违约金以61615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为标准,从2019年3月2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重庆新宸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重庆旭佳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66150.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62元、保全费4432元,由被告重庆新宸医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