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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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欧姆林工贸有限公司 十堰市郧阳区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十堰欧姆林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十堰市郧阳区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6246777.38元和2019年6月29日前违约金821600元,并自2019年6月30日起以6246777.3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十堰市郧阳区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十堰欧姆林工贸有限公司用于抵押反担保的机械设备【高配置精密发泡机(LPU-2Y)2套;全自动双人模架系统(QMJ-20)3套;全自动单人模架系统(QMJ-20)6套;自动轨道运输机(DG-18)1套;全自动海绵辊压机(G-2.5)1套;电动叉车1套;1061塑料件模具1套;T300塑料件模具2套;4175塑料件模具3套;下横梁模具4套;全自动单人模架系统(QMJ-20)7套;】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十堰市郧阳区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持有的十堰欧姆林工贸有限公司90%的股权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500元,由十堰欧姆林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