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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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万达散热器有限公司 上海沿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宣丹实业有限公司 扬州科克发动机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扬州万达散热器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宣丹实业有限公司货款94,854.0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扬州万达散热器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宣丹实业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94,854.09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反诉原告扬州万达散热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19.1684吨钢板(规格为3.0(2.75)*1500*1800的钢板178张;规格为3.0(2.75)*1500*2300的钢板118张)退还给反诉被告上海宣丹实业有限公司; 四、对原告上海宣丹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五、对反诉原告扬州万达散热器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4,10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1,826元,被告负担2,274元。反诉受理费2,796元(被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1,014元,被告负担1,7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上诉状请求金额预缴上诉受理费,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3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