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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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澳斯科特矿用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大丰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鑫博瑞科技有限公司 盐城民华输送装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盐城澳斯科特矿用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大丰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69999.9元及截至2019年5月7日的利息104115.26元,并承担借款本金969999.9元自2019年5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息12.75‰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盐城澳斯科特矿用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江苏大丰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0元。 三、被告山西鑫博瑞科技有限公司、***、***、***、***、***、盐城民华输送装备有限公司对被告盐城澳斯科特矿用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5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851元,由被告盐城澳斯科特矿用设备有限公司、山西鑫博瑞科技有限公司、***、***、***、***、***、盐城民华输送装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9-0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