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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741658.08元(开户行:交通银行;户名:***;账号:329***9202);返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59422.92元(户名: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开户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账号:53×××12);返还被告***20131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户名:***;账号:62×××48)。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鉴定费8254合计14154元,由原告***、***负担634元,由被告***负担135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6-0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