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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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铁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安阳通途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乡市华祥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9250257元及利息(利息计法:以925025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计息标准,自2018年10月9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984元,由被告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