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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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铁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安阳通途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乡市华祥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9)豫0781民初1621号民事判决; 二、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6643797.1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0月9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6984元,由***负担21692元,由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529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6552元,由***负担21570元,由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498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