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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银川电务段 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芦花台储运分公司 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被告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芦花台储运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银川电务段支付代维费213814元,并以213814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银川电务段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75元,由被告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被告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芦花台储运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6 |
发布日期 | 2020-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