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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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302民初10240号民事判决第一、四、五项民事判决; 二、撤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302民初1024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民事判决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三、***、***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85908元,由***负担50346元,由浙江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556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8654元,由浙江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8614元,由温州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4216元,由浙江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