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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文苑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濮阳市棉麻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濮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濮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濮阳市棉麻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濮阳市文苑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000万元,并按41099901-2013年(濮营)字002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13年12月21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确认原告濮阳市文苑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对被告濮阳市棉花储备库提供的抵押物位于濮阳市大庆路西、马颊河北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债权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濮阳市棉花储备库在2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被告濮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在1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濮阳市文苑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937元,由濮阳市棉麻公司、***、濮阳市棉花储备库、濮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