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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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曾礼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潘国辉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518.8万元及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自2011年4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珠海市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曾礼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潘国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753.96元,由曾礼泉、珠海市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潘国辉、曾礼泉、珠海市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3-19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