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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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金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 济源市富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源市金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济源市富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40000元、合同期内利息8352元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2月26日起按年利率7.83%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济源市富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75元,减半收取9137.5元,由被告济源市金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