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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弘扬贸易有限公司 广西桂锦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北部湾港防城港码头有限公司 钦州市恒冠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辽宁佰润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管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北海海事法院(2020)桂72民初2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二、变更北海海事法院(2020)桂72民初2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钦州市恒冠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北部湾港防城港码头有限公司支付港口费911359.465元(以911359.46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1月6日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30- 一审案件受理费62245元(码头公司已预交),由码头公司承担6900元,恒冠公司承担553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2245元(码头公司已预交),由码头公司承担62170元,恒冠公司承担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9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